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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动上交!村民在河里发现1枚手雷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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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动上交!村民在河里发现1枚手雷……

主动上交!村民在河里发现1枚手雷……

本文(běnwén)转自【吉安公安】; 枪爆无小事,平安重于(zhòngyú)山 “缉枪治爆”专项行动(xíngdòng)开展以来 枪爆违法犯罪(wéifǎfànzuì)的打击、宣传力度 切实消除社会治安潜在(qiánzài)隐患 保障群众(qúnzhòng)生命财产安全 青原区富田镇村民杜先生(xiānshēng) 来到青原分局(fēnjú)富田派出所 该手雷系杜先生多年(duōnián)前 在村口的小河中发现(fāxiàn) 随后(suíhòu)一直放置在家中 ▲发现手雷的小河边(xiǎohébiān)。 在开展“治安大村长”走访活动时(shí) 宣讲了(le)非法持有、私藏 枪支弹药的(de)严重危害 以及所(suǒ)需面临的法律惩处 “听到民警讲解(jiǎngjiě)后, 还有(háiyǒu)这个‘定时炸弹’。” 想起了多年前捡到的(de)这枚手雷 主动交到富田派出所(pàichūsuǒ) 民警(mínjǐng)对杜先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 开展“缉枪治爆(jīqiāngzhìbào)”工作 主动上交手雷的行为(xíngwéi) 同时鼓励其积极(jījí)宣传发动身边人 主动联系公安机关并(bìng)上缴 ▲该手雷已由(yóu)公安机关按规定安全妥善处置。 该枚手雷已由青原分局治安(zhìān)大队 按规定安全妥善处理(tuǒshànchǔlǐ)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(guǎnlǐfǎ)》 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。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、制造(包括变造、装配)、买卖(mǎimài)、运输、出租(chūzū)、出借枪支。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。任何单位和(hé)个人对(duì)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。国家对检举人(jiǎnjǔrén)给予保护,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,给予奖励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(xíngfǎ)》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,非法持有、私藏枪支、弹药(dànyào)的(de),处(chù)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依法(yīfǎ)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(rényuán),非法出租、出借枪支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 依法配置枪支(qiāngzhī)的人员,非法出租、出借枪支,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照(yīzhào)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 单位(dānwèi)犯第二款、第三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(guīdìng)处罚。 供稿(gònggǎo) | 青原分局王裕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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